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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例胎儿性别鉴定引出官司

1999-04-03 来源:生活时报 辛祥 秀法 平韬 我有话说

1997年5月17日,会同县村民黎开香来堡子中心医院找到龙美莲,称其已怀孕四个多月,要龙美莲帮忙做B超检查,以查清怀的是否为男孩。如果怀的是女孩,她表示要及时打掉,以便今后怀孕生个男孩接“香火”。由于与黎开香系同乡,龙美莲便带黎开香到B超室找到B超医生刘某,要刘为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。刘某没有推辞,为黎做了B超检查,并将胎儿为男孩的鉴定结果告诉了黎开香和龙美莲。后黎开香于1997年8月8日生下一男婴。1998年6月7日,此事败露后,会同县计生委根据《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四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,其中对龙美莲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,龙不服,向怀化市计生委申请复议。怀化市计生委逾期没有作出答复,龙美莲遂向会同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《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:“擅自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的,没收其非法所得,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。”本案中,会同县计生委对龙美莲的处罚正确与否,关键要看龙美莲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。

龙美莲及其代理人认为,会同县计生委的处罚是错误的。

处罚决定以龙美莲进行了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为前提,但龙美莲并没有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。因为龙美莲不是B超医生,只是将黎开香带到B超室,要刘某为黎进行胎儿性别鉴定,“带到B超室”不等于“进行”,况且就堡子中心医院的B超设备和医生技术水平而言,尚不具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能力。在自然状态下,生男生女的概率基本均等。

被告会同县计生委说,堡子中心医院的B超设备的确如原告所言不够先进,医生技术也不够专业,对胎儿的性别鉴定自然达不到100%的准确率,但不管准确率大小与否,均不能阻却“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”行为的完成。“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”就其内涵而言包括两个方面,即行为人主观上有“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”的故意,客观上采用技术手段实施了“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”的行为,而不以鉴定结果的准确为构成要件。至于原告方提出,她仅是将黎开香带到B超室,不能等同于“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”的观点,会同县计生委认为,龙美莲的行为实质上是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,这种行为应当受到处罚。

会同县法院认为,本案原告龙美莲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性别鉴定,系进行非医学原因胎儿鉴定的共同违法人,理应受到处罚;被告会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的处罚决定,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予以维持。

一审宣判后,原、被告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。

《科技日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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